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本案属于环保工程领域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。甲、乙双方签订 SCR 烟气脱硝系统采购、安装、调试合同,约定由原告方承接脱硝系统设计、供货、安装及调试工作,合同包含预付款、到货款、竣工调试款、质保金四期付款节点,另存在一笔增补工程价款。
合同履行过程中,原告完成现场施工并调试完毕,向被告主张支付竣工调试款、增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。被告则提出抗辩并提起反诉,认为原告施工用材不符合技术要求,设备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,原告拒绝整改,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,并要求原告赔偿其自行整改产生的巨额损失。
诉讼发生前,双方就管道材质、技术文件效力、整改责任、第三方检测义务产生巨大分歧。原告认为正式签署的书面合同才是履行依据,前期收到的技术要求并未列为合同附件,不具备合同约束力;被告则主张洽谈阶段发送的技术要求属于合同组成部分,原告用材与技术要求不符,工程质量不达标。双方协商无果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上海薛捷律师接受原告委托,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参与本案一审诉讼程序。
二、办案经过
接受委托后,上海薛捷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套合同文本、增补单据、发票、微信沟通记录、现场照片、催款文件等全部证据材料,厘清案件核心争议。
证据固定与梳理:薛捷律师整理采购调试合同、增补单、发票、现场调试照片、微信群聊天记录、催款函等,重点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施工调试义务,保温部分已经对方确认,设备已经完成调试,主张应当按照正式合同文本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。
庭审抗辩思路构建:庭审中,面对被告提交的技术要求文件,上海薛捷律师提出:该份技术要求并未列为正式合同附件,不应当直接约束双方履行;烟道碳钢材质选型经过双方沟通确认,配套换热器会降低烟气温度,碳钢材料可以满足工况使用;同时对被告提交的整改合同、付款凭证、公证书、罚款证据逐一进行质证,对证据真实性、关联性、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。
应对对方证据突袭:被告当庭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,试图证明原告在签约阶段已经收到该份技术要求。薛捷律师当庭调整抗辩意见,指出即便收到技术要求,签约过程中双方已经对材质标准作出变更,正式合同才是双方最终合意。
厘清付款条件逻辑:代理过程中,上海薛捷律师重点阐释合同付款条款:案涉竣工调试款的支付,需要完成稳定运行、第三方 CMA 环保检测达标、竣工验收报告通过业主审核这几项前置条件。同时提出,未开展第三方检测责任在于被告方。
庭审过程中,被告曾提起反诉,之后撤回反诉,案件围绕本诉质量争议、技术文件效力、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。
三、案件结果
经法院审理,法院认为: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义务,故被告仍应支付竣工调试款 532,000 元;增补款部分,因原告催款函及开具的发票中均已自行扣除 2 万元罚款,法院采信被告关于行政处罚扣款的陈述,故支持增补款 12,000 元。关于违约金,法院认为涉案烟道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生整改,被告延付该部分款项存在合理事由,故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。
关于被告反诉部分,法院认为:双方虽确认《技术要求》不作为合同附件约束双方履行,但该技术要求属于招投标材料,原告基于被告对存在换热器降温的技术披露及合理期待,选择 Q345 碳钢作为换热器后端烟道材料并无过错;对于换热器前端烟道,双方作为专业环保工程公司均有过错,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、原告承担次要责任。据此,法院结合实际整改情况、当事人过错等因素,酌定原告赔偿被告整改损失 25 万元(被告反诉主张 948,950 元);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 48,000 元未超过其实际损失,予以支持;被告主张的电加热器及 NOx 检测仪维修费用,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出,不予支持。
最终法院判决:被告支付原告竣工调试款 532,000 元、增补款 12,000 元;原告赔偿被告整改损失 25 万元、支付维修费用 48,000 元;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;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。
四、律师观点
上海薛捷律师结合本案办理经历,总结环保工程承揽业务中的实务风险,提出以下实务观点,供工程企业参考:
付款条件与质量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,不能以质量争议为由无限期拒付。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胜点。合同约定的竣工调试款付款条件是”稳定运行 168 小时、通过第三方环保检测、业主审核通过”,而被告的抗辩逻辑是”设备有质量问题,所以付款条件不成就”。法院最终认定,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义务,故被告仍应支付调试款。这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:付款条件是否成就,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瑕疵,是两个层面的问题。质量瑕疵对应的救济是承揽人承担修理、重作、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,而不是定作人据此拒绝履行按约到期的付款义务。企业不能把”质量有争议”当作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,也不能因为对方提出质量异议就放弃主张按约到期的工程款。
签约洽谈阶段收到的技术文件,其性质与效力必须有明确约定。 本案中,双方最终确认《技术要求》不作为合同附件约束双方履行,这一确认反而对原告有利——法院正是基于该技术要求属于招投标材料、原告基于被告对换热器降温的技术披露产生合理期待,认定原告选材无过错。这提示企业:洽谈阶段接收的技术图纸、技术要求,其效力边界应当在正式合同中作出明确安排。哪些文件作为合同附件、哪些文件仅作参考、哪些文件作废,应当书面写清,避免事后就”履行标准以哪份文件为准”产生争议。
材质、技术标准发生变更,必须落实书面变更凭证。 本案中,双方在签约前通过微信就材质选型有过沟通,但微信口头沟通不足以形成清晰、可对抗的变更合意。一旦发生诉讼,法院仍会结合招投标材料、技术披露、双方专业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选材责任。企业若确需变更材质、技术参数,务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增补文件,将变更内容、变更后的技术标准、责任划分落于书面并签字盖章。
发生质量争议后,不要简单拒绝沟通、拒绝参与整改。 本案中,被告在保修期内曾就反应器门质量问题向原告报修,原告未予维修,被告自行委托修复后,法院支持了其 48,000 元维修费用。承揽方即便对整改费用金额不认可,也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整改沟通、固定现场工况证据;直接拒绝沟通、拒绝参与整改,会在后续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,反而为对方主张的整改损失提供了依据。
实务提示:环保、设备承揽类企业签约时,务必完整梳理全部技术文件,明确哪些文件作为合同附件、哪些文件作废;发生技术变更,务必落实书面签字盖章;合同付款节点、验收条件逐条审阅,同时要清醒认识到——付款义务与质量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,即便存在质量争议,也不应放弃对按约到期款项的主张。
薛捷律师